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注册指南 >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注册指南 > >

国内委托商标申请合同

发表于:[2018-03-18] 来源:web

  甲方:?

  乙方: 上海道元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商标注册申请事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计申请 1个。(每1个商标10个商品类别为1个注册)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二、甲方对指定注册的每件商标申请(1个商标为1个类别)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商标图样6份(大于5×5cm、小于10×10cm);

  (2)指定商标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3份;

  (4)盖章/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由乙方提供样板).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项目单项收费数量合计

  商标注册费

  总计(大写)人民币:?______

  五、付款方式

  甲方资料齐备并交纳费用之后,乙方负责商标查询,递交申请书件、转达受理号、转审查意见、通知商标公告时间和通知领取商标注册证等工作,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尽职完成委托的商标申请事务,在成功注册商标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商标有效期内(十年)的商标检测服务。

  六、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1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变动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后果.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乙方帐号

  开户银行: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日?年月日

  ?联系电话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东莞市创益专利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 代理 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 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每个商标十一张、如需指定保护色彩,提供彩色图样10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章。

  二、甲方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费用

  1、检索费 ¥ 元 (查询时已付并开据发票)

  2、注册费 ¥ 元

  3、附加费用 超出商品共 项,加收¥ 元(指定商品超出10项,每项加收¥100元)

  合计大写 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角整 小写 ¥

  三、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位后,开始申请程序。

  四、 乙方确认在下述类别及商品上注册上述商标

  商品/服务类别

  商品/服务名称

  五、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审查意见”或“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电话及传真件为据),若因乙方工作失误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申请失效,乙方返还甲方所支付的代理费用。

  六、甲方未在期限内回复官方要求而造成申请失败时,乙方对此不负责任,甲方所支付的代理费用不予以返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联系人

  甲 方 (签字) 乙 方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是否共同申请 □是 □否

  代理人 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

  商标种类 □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颜色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以下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一些说明,委托人请仔细阅读:

  1.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 委托人填写本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事项说明后,由代理人按其内容另行制作商标注册申请书报送商标局.在报送商标局后,申请的商标和商品/服务项目不能更改,否则视为重新申请。

  3. 关于商标查询请注意: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利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在此说明:1)本身缺乏显著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本所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核准和经验来作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他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4.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会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间大约为申请日起的二到四个月。代理人会将受理书以平信方式寄到委托人的联系地址。如需要自取该份受理书的,请事先说明。

  5. 在商标审查期间,本所会及时通知委托人各种审查情况,如有需要委托人答复的,委托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明确的答复;委托人的名称和联系方法如有变化,请书面通知本所,否则,由于不能转达商标局意见所产生的后果本所不予承担。

  6. 关于驳回 在商标相同近似性的审查上,根据目前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只要有一部分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近似,且指定商标类似,商标局就会驳回该申请。对于驳回的商标,申请费用不予退回。如需办理驳回复审,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来本所办理另外手续。

  7.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15个月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驳回的话时间稍早),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

  8. 商标在未经商标局核准前,使用时不得加“?”、“注”等注册标记。

  9. 商标注册费用为 元/类(含工商规费和代理费),商标设计费为元。付款方式 报送前委托人须将以上费用转账至本所银行账号。

  账号 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 044117-8700-12210208091001 中国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基555)

  委托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标申请程序

  商标注册程序基本分为 商标查询、填写申请书、提交文件、初步审查与受理、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与异议复审、核准注册与发证等步骤。

  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商标局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无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同。办理商标查询,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在提交申请并交费后,商标局3天内给出结果。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委托指定的代理组织进行查询。查询分普通查询和加急查询(不包括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查询)。商标局对普通查询资料,加急查询自收到查询信件起5日内发出查询资料。

  根据商标局的档案管理程序,商标查询结果一般是目前已注册的及4个月前提出申请的商标。因此,企业在查询以后,在没有发现与自己要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商标情况下,就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以锡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其他企业在先注册同类商标而失去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机会。

  填写申请书提交文件

  1. 申请商品商标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化为办理申请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3.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

  4.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 申请集体商标的,附送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②. 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③. 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④. 使用该商标的条件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⑤. 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②. 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③. 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④. 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⑤.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初步审查与受理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审查(以称形式审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受理资格,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为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核。

  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是否具显著性。 2. 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 3. 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4. 商标是否有其他在先申请人。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而且其申请材料均符合有关的规定,由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补送使用证明通知书。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以使用在先者作为申请在先。

  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给予初步审定注册,并对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编号,建立审查检索卡片,填写初步审定底稿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被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免费得到一本《商标公告》,作为申请人的通告。商标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印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2. 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3. 续展注册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4. 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原注册人、变更后名称。 5. 转让、注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事项。

  从发布公告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如果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初步审定的商标在慌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未成立,才予核准注册。驳回与驳回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未能通过商标局实质审查,商标局将拒绝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发给商标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写明驳回理由,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关附件一并退回给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审申请书》,连同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局核驳通知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一起,申请复审。  被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在15日内不能完成申请手续的可以申请延期30日。申请人应在15日期限内填写《延期申请书》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理由成立,允许延期。

  异议与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 1.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质疑的法律行为。异议提出的理由一般有以下两点 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 2.商标异议的复审。

  核准注册与发证

  核准注册与发证是商标注册的最后一个法定程序。1. 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而获准注册。2. 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有人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以并未申请复而核准注册 3. 经过商标局对异议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裁决不服而申请复审,以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而获准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条件

  当事人要获得商标权利就必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正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二是要保证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按要求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并缴纳费用,这一程序称“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也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因此当事人必须使申请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大致说来,商标注册申请应满足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

  我国目前对商标主体资格的限制较少,按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或有关的国际协议及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按规定的途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二是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3.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完备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它文件,具体要求是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填写工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当准确。

  (3)每件申请应附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4)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5)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需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8)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章程及主体资格证明。

  4.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缴纳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在指定10种以下商品时收费1000元人民币,超过10种后,超过的部分每种加收100元。如果不缴纳费用,商标局将不受理其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认为符合上述要件的,即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将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由于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对申请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二)选择可以注册的商标

  目前商标局每年收到20多万件商标注册申请,但并非全部核准注册,其中大约有10%左右的申请由于商标不符合注册的要求被驳回。所以,申请人若希望提高注册的成功率,就应该尽可能地了解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要求,并在申请前进行必要的检索查询。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图形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因此,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了具有显著性,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如果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应当进行在先权利的检索

  除了显著性的要求和禁用条款的要求外,《商标法》第十七条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由商标局驳回申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在先的商标权利发生冲突。而是否构成冲突要看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具有在先权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有一定差别,但又难以使人区分,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是按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能、原料等的相同程度来进行判断的。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视为同一种商品。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其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场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引起消费的误认误购,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需要说明的是,商品的类似与否是不断发生变化的。随着产品的不断更新,商品用途、销售渠道的不断变化,原不判为类似的商品,现在有可能判为类似商品。



© 2009-2020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左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