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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出资形式之实物出资

发表于:[2019-06-24] 来源:web

  外资公司出资形式之实物出资

  1.范围

  : 在实践中,外方出资者主要是以机器设备和物料作为投资的,其形式一般是机器设备、建筑物、原材料、零部件、厂房等。为了防止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方式抛售旧商品,或作价过高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外方出资者用以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尚不能保证需要的,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以原料作为出资的,通常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作价要合理,价格构成要明确(是否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关税等);第二,应当先检验原料的质量规格,以保证在生产中能够使用,原材料作价投资,只能作为流动资金使用。企业通常采取贷款方式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因为贷款利息允许“税前列支”,这对企业是有利的,所以,从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利益出发,最好不采用原材料作价出资的方式,可将原材料作价后以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使用。中方出资者一般以现有的厂房、建筑物、辅助设备等进行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以实物投资的,这些实物必须是出资方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出资者还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商务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必须是投资者自有的,而是租赁来的设备,租赁者对它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或其他物料,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审批机构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营企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作价评估程序

  对于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方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写明作价出资设备的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与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3.出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以实物投资的,必须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产实物出资的,其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因该实物是否为特定化或不特定化而不同。》如果以特定化的、处于可交付状态的实物出资,其所有权自出资人合合作合同订立转移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该实物的转移占有可以迟于所有权转移。如果以非特定化的实物出资,自实物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设立的外资企业对实物的占有为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以不动产实物出资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是在办理不动产过户登釜记手续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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