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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变更审批需要哪些材料?

发表于:[2019-06-24] 来源:web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四)延长经营期限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七)企业合并

  (八)企业分立

  (九)股东股权转让(变更)

  (十)股东股权质押

  (十一)企业迁移(迁入深圳)

  (十二)企业迁移(迁出深圳)

  (十三)本地企业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十四)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

  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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