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注意:注意,企业名称中带“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必须到中国工商总局申请,同意以后才能成功注册,且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